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嘉和造船厂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嘉和造船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厂有2条从轻处罚情节(调整系数总计-3);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未验先投环保设施部分建成,应处30-60万元罚款;根据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应处罚款为人民币45万+30万*10%*(-3)=36万。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12月24日,清新环罚字〔2019〕44号 .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