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三季度,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依法对辖区内的A级景区、旅行社、导游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查处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法行为1宗,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各旅游企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助力我区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