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整准入标准,明确保障对象
3月份下旬,我单位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请示区政府同意调整了2020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及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低于21820.61元(即1820元/月),无自有私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