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整准入标准,明确保障对象
3月份下旬,我单位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请示区政府同意调整了2020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及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低于21820.61元(即1820元/月),无自有私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