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制订条件及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3月份下旬,我区按照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了2020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及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低于21820.61元(即1820元/月),无自有私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目前,已通过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的重点领域栏目、《清远日报》、清新区电视台以及在各镇主要街道张贴通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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