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清新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及《清远市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案》(清新府办函〔2013〕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申请承租公租房的标准及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或者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3个月以上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区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本区住房保障;
5.清远市政府、清新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清远市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在本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清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区住保办申报;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积分分值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区住保办进一步审核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清新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4.复核: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核准和公示: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清新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6.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四、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三年内不得申请,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
五、租金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不发放租赁补贴,租金及有关费用按《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执行。
六、其他
保障方式、租赁管理、监督管理按《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清远市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案》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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