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4年度清新区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
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清新县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清新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我区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石灰岩地区移民以及渔民家庭。申请家庭必须符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60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条件。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城镇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五)区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具备在本区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3个月以上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住保办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具备在本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五年内(含五年)的条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住保办申请。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资料:
1.《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同册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有见义勇为事迹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计生证明等)。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及合同等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2014年7月31日前携带上述的证明资料自行到户籍所属地的市场和房产管理站、居委会进行申报。太和镇户籍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居委会申报,我们将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有关清新区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29座二楼
联系人:林建兴 何永佳
联系电话:5814913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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