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住房保障 > 政策法规
公租房承租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收回公租房
发布日期:2018-11-26 16:53 文章来源: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字体大小:【

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