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