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四条 本市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根据《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社会力量(以用人单位为主,下同)提供公租房,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如果社会力量无法提供公租房的,也可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