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构建全区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我局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征求《清远市清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为更广泛、更直接地了解、吸纳广泛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并公开征求意见。
如对该文件有异议,请在3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反映,电话5812038(传真也是该号码),邮箱qy5812038@163.com,也可用书信的形式邮寄到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49号八楼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收,以便及时反馈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2日至12月1日。
附件:《关于征求《清远市清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清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2日
清远市清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构建全区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以改革创新为统领,坚持效益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的原则,通过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公正综合评价,配套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配置和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引导低效企业转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型企业集聚,加快工业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二、评价范围
1.全区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实际土地使用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
3.发电、给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企业除外。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6项指标。
2.实际土地使用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等2项指标。
(二)计算方法
1.分值计算
企业总分为每项指标得分、附加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得分为零。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品牌建设、科技创新、机器换人、自营出口企业和纳税大户、高成长性企业实行加分奖励。
(1)获国家、省级品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10分、5分;
(2)获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加10分、5分;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
(3)“机器换人”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10分、5分;
(4)自营出口额超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加10分、5分;
(5)实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20分,实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加30分;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加10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80%、单位电耗税收占20%。
3.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6万元,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上一年度有排放评价企业的平均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万元/人,单位电耗税收0.62万元/万千瓦时。
四、评价分类
按照规上和规下企业两类,根据企业得分情况,每类企业分成A、B、C、D四类。
(一)A类(重点发展类):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除外)。
A类企业必须为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规上企业的15%(包括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A类家数)。A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选取,同一销售收入区间按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得分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得分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1亿元且得分排名前40%的企业。
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仅评A类企业,按评价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总额从高到低取足10%。
(二)B类(鼓励提升类)。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8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帮扶整治类):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帮扶与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中除去D类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0%中除去D类规下企业。
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四)D类(淘汰关停类):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的规上企业和后7%的规下企业,D类企业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D类企业先选取“直接列为D类的企业”,不足部分按规上和规下1︰9的比例,依据评价得分从低到高选取。
用地2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或用地10亩以上税收为零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但上述二类企业内有承租规上企业或企业内有关联企业在经营的,按合并评价的得分确定类别。
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用地受让4年内)的企业暂不列入C、D类。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
企业有下列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报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水耗等生产不达标的企业;
5.存在欠缴、逃避税费行为的;
6.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
五、结果应用
对A、B、C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等要素上实施差别化配置。具体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用能、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优先审查,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优先保障。
2.优先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给予倾斜。
3.优先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4.产业基金和融资性担保给予优先支持;
5.租赁规上企业评为A类企业的,享受A类相应政策;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2.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4.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三)C类企业
1. 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3.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与补助。帮扶企业按相关帮扶规定执行。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或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不得向D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3.提请有关部门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4.实施差别水价政策。工业污水处理费按照A类企业加价2倍征收,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削减年度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从重处罚。
5.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享受资格。
6.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7.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的信贷支持,原则上原有信贷规模逐年缩减退出。
8.限制用能和排污指标的购买。
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及用能指标一定奖励。
D类企业违反税务、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用地面积较大的D类企业,必须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限期处置、盘活土地。
六、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二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公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差错的,由企业申请,经区经信局核实确认后,给予重新核实、调整。综合评价结束后,如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直接列为D类或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D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招租区内规上企业等措施盘活低效用地的,报评价小组研究后,视实际情况可移出D类企业。
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企业、新建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特大项目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可暂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评价)。
对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和当年列入规上企业培育的规下企业,在综合评价后为口档的可提升一档,提升后排序按上一档顺序排名续接。
当年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经国土部门认定存在闲置土地的企业,当年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受到环保立案处罚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区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区政府成立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府办、区工业园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清新供电局及各镇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有关部门、属地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用地企业用地面积等资料;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能耗、销售收入、增加值、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国税、地税等数据;区水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区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提供企业诚信经营等情况;区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并负责评分、统计和公示。各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数据提供给区经信局。区工业园管委会和各镇政府负责对企业的数据进行核对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同时,建立起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把建好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土、环保、统计、税务、供电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分别建立企业用地、排污、工业增加值、用能、全员劳动生产率、税收、用电等台账,经信部门汇总形成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总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建立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综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四)加强协调配合。相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工业园管委会、所属镇要将分类情况通知到企业,并对C、D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按照“一企业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加快淘汰退出。
(五)加大宣传力度。工业园管委会、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区工业加快转型升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暂试行1年。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评价年度1月1 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土地出让等一次性税费收入不包括在内。(由区税务局提供、认定)
(二)企业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由税务局提供、认定)
(三)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区统计局提供、认定)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参照国家标准计算。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区统计局、清新供电公司提供、认定)
(五)排放每吨主要污染物总量工业增加值。(由区环保局提供、认定)
(六)品牌建设: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的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七)科技创新: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科技局提供);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信局提供)
(八)“机器换人”投入: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投入的装备总额,以当年区工业科技扶持政策兑现时核实的装备投入额为准。(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提供)
(九)自营出口额:报告期内企业实际发生的自营出口实绩,以海关数为准。(由区经信局提供)
(十)落地企业内关联企业认定和评价:企业控股50%及以上的股东为本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不同宗地,且属于不同企业的,不得进行关联合并评价。
(十一)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包括)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规上企业的数据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合并数据应剔除。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