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做好我区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5月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函〔2014〕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因《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存在操作性和合法性如依据不足、与上位法不一致、条款表述不精准等问题,需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废止。
二、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确定需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5月制发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函〔2014〕77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