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 202400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动态化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办法》(清新府办函〔2014〕77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废止《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