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做好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2月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清新农农〔2021〕19号、清新部规2021004)。
因《指导意见》部分条款与 2025年5月1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一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需对《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进行废止。
二、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确定需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2021年12月制发的《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清新农农〔2021〕19号、清新部规2021004),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原文链接:https://www.qingxin.gov.cn/zwgk/zfwj/gfxwj/content/post_2095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