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部规2025003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驻清新各单位:
2021年12月27日,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清新农农〔2021〕19号、清新部规2021004、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内容已基本涵盖了《指导意见》规范的内容,且部分条款与《指导意见》不一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指导意见》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9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qingxin.gov.cn/zfxxgk/xxgk/zfxxgkml/gzwj/zcjd/content/post_2095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