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做好清远市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工作,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31日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新府〔2021〕33号),以下简称《公告》。
因各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已于2025年6月份公布印发,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保留区级部门处罚事项与《公告》下放的处罚事项不一致,由各镇承接的处罚事项需经批复同意另行发布公告执行,之前经上述公告调整由各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再实施,需对《公告》进行废止。
二、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2021年3月31日印发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新府〔2021〕33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原文链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新府〔2021〕33号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