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推进落实《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6月23日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免缴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清新府办〔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
因《通知》上位依据文件已废止,我区配套文件已丧失合法基础、合理依据和协调基础,基层执行可操作性严重不足,已不具备继续实施和适用的条件,没有必要继续实施,需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免缴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进行废止。
二、主要内容
正文明确此次确定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6月23日制发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免缴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清新府办〔2014〕20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