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 2026005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免缴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清新府办〔2014〕20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新府办〔2014〕20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