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一)背景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我区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其中,《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清新府〔2014〕84号)(以下简称“《通告》(清新府〔2014〕84号)”)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求,需进行废止。
(二)必要性
1.合法性:2022年施行的《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将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方式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该办法作为新的上位依据,直接导致我区原《通告》(清新府〔2014〕84号)的制定基础失效。因此,《通告》(清新府〔2014〕84号)目前已不具备合法性,继续保留亦与现行市级规章相抵触。
2.合理性与协调性:市级新办法确立的备案制度,旨在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相对人负担,更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我区在实际管理中已全面执行市级标准,实现了从审批到备案的机制转换。原《通告》(清新府〔2014〕84号)仍沿用行政许可模式,不仅与市级管理体制不一致,也未能体现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制度层面缺乏合理性和协调性。
3.可操作性及实施效果:在实践中,我区在户外广告的设立、日常监管与执法查处等环节均已按市级新规定操作,运行顺畅。原《通告》(清新府〔2014〕84号)主要内容是细化户外广告审批事项,目前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方式已经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原《通告》(清新府〔2014〕84号)的内容已被新办法完全涵盖,其在操作层面已无独立存在的必要。若继续保留,反而可能造成制度适用混淆,影响管理效率与执法统一性。
(三)依据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对《通告》(清新府〔2014〕84号)进行废止,符合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法定要求。
(四)目的和意义
此次废止《通告》(清新府〔2014〕8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我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与现行有效的上位规定保持一致,避免因依据过时或失效导致管理混乱。同时,通过执行新的《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标准,有利于提升执法规范性和公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解读
正文明确此次确定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12月制发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清新府〔2014〕84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原文链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新府〔2014〕84号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