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 202600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清新府〔2014〕84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新府〔2014〕84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