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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新府〔2014〕84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20 16:35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清新府规 202600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清新府〔2014〕84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0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新府〔2014〕84号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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