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国务院批复撤销清远县,设立清远市,原清远县划分为清城区、清郊区两个县级区,隶属清远市管辖。同年6月28日,中共清郊区委、清郊区人民政府在原清远县干部职工疗养院(现清新县第一中学内)举行区委、区政府成立挂牌仪式;1992年6月13日,清远市政府根据国家民政部1992年5月18日的批复和省民政厅1992年6月10日《关于清远市撤销清郊区设立清新县建制的通知》,发出关于《撤销清郊区设立清新县建制的通知》,通知撤销清郊区,设立清新县,其行政区划不变,县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同年6月28日,在府前路举行县委、县政府成立挂牌仪式;2012年11月1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3号。2013年1月16日,清新区成立大会暨挂牌仪式在原清新县政府正门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