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清新发改价格〔2017〕8号
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7年4月18日更新)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6〕419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是我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编印清远市清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通过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各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及时公布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全部进入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企业对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绝缴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清新发改价格〔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位(2017年4月18日更新).xls
附件2:广东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4月18日更新).xls
附件3:清远市清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4月18日更新).xls
区各有关单位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