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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2 15:11 文章来源:清新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清新部规2026002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


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10日



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倡导生态节地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民政部等9个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以及省、市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本区指定公墓区域内,以生态节地葬法安葬本区户籍逝者骨灰的家属。

  二、奖励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生态节地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家属自愿使用生态葬法,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通过树葬、花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进行深埋,达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的生态葬法,节地生态安葬由区、镇民政部门定期集中组织举办。(奖励范围包括:1.本方案实施后,采取生态节地安葬的申请人;2.本方案实施前2023年3月1日起已采取生态节地安葬且未享受过同类奖励的申请人。)

  三、奖励标准

  对参加生态节地葬法的逝者家属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采取生态节地葬法方式处置骨灰的申请人(一般应为死者的直系亲属)在承办节地生态葬法的陵园公司(清远市孖龙山陵园、清远市益圆陵园)等进行了生态节地葬后,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附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银行卡账号复印件一份;

  5.实施节地生态葬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应在《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中签字确认所填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方案实施后,采取生态节地安葬的,申请人应在安葬完成后1年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本方案实施前2023年3月1日起已采取生态节地安葬且未享受过同类奖励的,申请人可在本方案正式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经费结算

  (一)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全区户籍人口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预算经费中支出。

  (二)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区民政局收齐相关材料后每年年底统一向区财政进行申请拨付。

  六、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是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损失外,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规范管理。

  本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解释,本方案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

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户籍所在地


死亡时间


身份证号


骨灰拟安葬墓地


姓  名


性  别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  址


申请人声明:

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全部属实,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参与生态节地葬法为自愿。

                 签名:          日期:

审核

审批意见

区民政局经办股室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由经办股室和受理审理的单位存档。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清远市清新区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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