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府规 202600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区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通过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行政资源,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兼顾案件质量与处理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当场予以释明,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释明引导,申请人仍坚持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当场登记受理:
(一)简单行政处罚类案件,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等简单行政处罚案件,经初步审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或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却未公开,但经现场联系确认,被申请人明确答复将及时公开的;
(三)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经当场核实,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内事项的;
(四)其他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可以当场释明引导的案件。
第六条 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向申请人释明,并引导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经释明引导申请人坚持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流程按以下情形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当场登记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出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其他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五条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若本规定内容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以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