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解读

媒体:《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 新媒体列入发布媒介 违规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 2018-11-14 15:47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发布机构:   点击:-

11月5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下称《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省气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早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主要的播发媒介为广播、电视等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各大网站等,其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播发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此次《规定》增加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和未按要求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60/post_160730.html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