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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 2017-07-27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的应急处理工作。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清远市清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政府及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长:区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卫生计生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卫生计生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中国电信清新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清新分公司、中国联通清新分公司、区爱卫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

  (二)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辖区内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为维护企业生产秩序提供协助。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和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区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工矿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按《清远市清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中国电信清新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清新分公司、中国联通清新分公司: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

  (三)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

  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检查和督导应急体系建设落实情况。

  4.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响应终止等意见。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标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等。

  3.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发地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对职业、放射事故等职业卫生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制订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非事发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区政府。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2)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2.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2)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有关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开展群防群治:指导各镇(场)、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对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后,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培训:组织全区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区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上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区疾控中心负责乡镇卫生院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场)应根据其他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至Ⅲ级)应急响应。Ⅰ级至Ⅲ级应急处理在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区政府和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镇(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相关项目要整合资源,并与区政府应急平台相衔接。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三)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区政府在统筹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区人民医院建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各镇卫生院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区人民医院要建立传染病病区,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专业科室。

  区人民医院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及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核辐射、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指挥和统一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六)演练。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七)物资储备及装备。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联合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装备目录,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区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个人携行装备等。各镇(场)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八)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经费,及时拨付。

  (九)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清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涉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四)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三)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四)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1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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