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清远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分区控制要求。
(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三)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和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四)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四条 术语含义
(一)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
1、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
(二) 本规定所指招牌,是指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三) 户外广告和招牌可分为附着式和落地式两类。
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二)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五)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六)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七)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八) 禁止设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
(九) 除交通、旅游和公益设施外,不得设置指示类广告牌。
第六条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一)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
②交通指路牌;
③交通执勤岗设施;
④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⑤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⑥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有下列情形的:
①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商业中心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落地式广告;
②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③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
④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⑤影响河道、防洪堤围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⑥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的安全运行空间;
⑦电力、电信杆上;
⑧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⑨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⑩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三) 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①延伸扩展至道路红线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②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③在居住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④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⑤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⑥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① 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② 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③ 遮挡绿化景观的;
④ 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的;
⑤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七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节能环保或具有良好夜景效果的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八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开发项目的,可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立柱广告除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九条 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单独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1节 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
第十条 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第十一条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一)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① 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或路段);
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③ 门楣上;
④ 骑楼檐下。
(二)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三) 一般要求
① 墙面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墙;
② 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4米,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
③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宜置区(路段)外,不得在建筑主体的窗间墙上设置。
(四) 宜置区(路段)高层主体建筑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多层(或高层建筑裙楼)建筑物侧墙面可以设置占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但不得遮蔽窗口。
(五) 在建筑沿城市干道立面设置平行建筑墙面户外广告的,其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实体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2。
(六) 平行门楣设置的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厚度不得大于0.3米。
(七) 平行骑楼檐下墙面的户外广告,其下沿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八) 除宜置区(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九) 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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