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交通部规章《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城市中心区域(含清城区凤城街办、东城街办、洲心街办、横荷街办,清新区太和镇,下同)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二、部门职责
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具体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管局职责:
负责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
(二)清城区、清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并对其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的车辆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确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点和规模;负责巡查城市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证件的具备情况;依法查处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遗撒建筑垃圾、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擅自参与本市城市中心区域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照核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有建筑垃圾运转需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助查处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未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的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依法严格监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打击各类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
(五)市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对改装车辆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对规范安装密闭运输装置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负责查处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违法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敞篷车沿途扬散、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行为;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载、超速行驶、不按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资格认定
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本市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其核发的《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未取得《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单位,不得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
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是具备《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单位中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取得《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运输单位、未取得《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已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单位的名称、已核发《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牌号等材料抄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条件
申请《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且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
(二)有健全的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制度,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制度,且这些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三)其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的车辆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或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应符合本办法第六点第(一)小点的要求;
(四)其密闭运输车辆须具有相应的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原为非密闭运输车辆改装为密闭运输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改装后的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密闭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原为非密闭运输车辆改装为密闭运输车辆的,还应当提交变更事项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格审核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申请及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的上述申请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对该运输单位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条件的车辆同时发放《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运输单位在取得《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后新增加的用于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前也应取得《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取得该证的条件与前款同。
对有愿望将其非密闭运输车辆改装为密闭运输车辆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做好解疑释惑、指引工作,以推进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使用密闭化车辆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六、主要要求
(一)对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的单位、车辆的主要要求: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身必须喷涂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颜色且喷有所属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或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须安装GPS系统及摄像监控设备,将运输车辆纳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通过数字平台来监管运输车辆的运行情况;具体标准参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30-2012)《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执行。
2.不符合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标准的车辆不得运输城市建筑垃圾。
对有愿望将其非密闭运输车辆改装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者,车属单位应到合法车辆改装企业参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30-2012)《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进行改装,改装后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改装合格后,再到我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将《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一车一证,不准伪造、涂改、转借。
4.建筑垃圾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实施建筑垃圾运输。
5.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遗撒责任书》,按责任书要求落实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遗撒责任。
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运输,并将建筑垃圾运至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中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6.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视情况责令整改或依法给予处罚。
7.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情况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终止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及时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注销《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报废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对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要求:
1.建设、施工单位需运输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的,应委托持有《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运输单位运输,并与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样本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交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本市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垃圾交给未持有《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清远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单位运输,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实施建筑垃圾运输。
2.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在工地出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离场。
七、法律责任
违反《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车辆未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任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八、其他
本市市区范围内运输建筑使用的河砂、砂卵石、商品混凝土等易散落、飞扬、泄漏的建筑材料的,应封盖严密,并应向本市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我市原关于建筑垃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十、本办法从201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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