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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5-07-28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以及市环委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五城同创”工作的统一部署,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作为今后三年工作的核心任务,统一谋划全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突破薄弱环节,在现有基础上,2015年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力争年底18项“创模”指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要求,其余8项基本达到要求(见附件1)。做好年度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建档等工作。
    二、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
    2015年主要做好5大类19项重点工程。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
    1.推进百家企业节能工程。根据省《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2012〕95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制定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我市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督促企业完成“十二五”期间标准煤节能量,打造一批节能示范企业。推进全市33家企业节水减排。根据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6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全市33家企业节水减排,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组织企业提供节水减排的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2.对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工程。按照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5的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年度计划,对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实施高能耗及产污工艺升级改造工程,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节水长效机制工程。根据《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组织通过合理调整水价,改革水费收缴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工作。组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中水利用,加强节水宣传与教育等措施来提高节水效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工程。
    4.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1)规范化建设。实施市区北江七星岗、滨江迳口、北江芒洲三个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保护区村民密集区、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等宣传标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七星岗水源)、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江迳口、北江芒洲);配合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2)清理整顿水源地违章行为。滨江迳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金田加油站、金安加油站、荣发木业、宝昌制衣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清远百荣水产场良种有限公司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六仔岗村、黄京左村、石坑背村、周塘村、迳口围村等多个居民点;北江芒洲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塔脚村的居民区,有胜利鹅场、苏伙明养鹅场等规模化养殖场。清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地区开展水源保护区清理整顿行动,同时清理、拆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排污口等违章设施;清理整顿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水直排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要在一、二级保护区上游两岸两侧建设截污设施或铺设管网,收集水源地周边排放污水、雨水并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水源地达到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3)加快市区七星岗水厂取水口搬迁及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根据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划定的北江七星岗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发生较大的变化,均有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已达不到一级保护区的要求,必须加快七星取水口的迁移工作,与江南水厂的建设结合一起考虑,争取年底具备开工条件。(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自来水公司。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4)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起动清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市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加快开展市区配用水源建设,积极推进滨江备用水源建设前期工作,并建设相应取供水设施,按照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保护区建设,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落实饮用水源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5.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1)各地要按照省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各种水污染源、河流河涌的整治,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2)清城区要继续推进大燕河、乐排河、大排坑等河流河涌综合治理,大燕河、乐排河要完成底泥清淤、建设生态河岸工作,水质达到Ⅳ类水标准。开展笔架河综合整治工程,对二道河支流河口到笔架河河口段(河道全长4.5km,其中二道河0.6km,笔架河3.9km)进行综合整治,对河道进行清淤,对两岸堤防进行生态绿化改造,新建生态湿地公园及4 个体育公园。笔架河、大排坑等市区河涌实现不黑不臭。
    清新区开展滨江流域的综合整治,保持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佛冈县及清城区开展潖江综合整治工程截污管网建设、整治两岸水污染源,清淤疏浚、沿岸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潖江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
    6.空气质量提升工程。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各种大气污染源的治理,提升空气质量,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开展市区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根据调查论证情况调整监测点位。连山、连南、阳山今年各完成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并运行。(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清城区、清新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人民政府)
    (2)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清城区城市建成区内完成淘汰27台燃煤锅炉任务,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区)完成淘汰30%以上4蒸吨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10蒸吨的燃煤锅炉任务,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锅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组织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治理。主要包括陶瓷企业烟气脱硫脱硝、水泥脱硝等;清远市宏盛印染有限公司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烧锅炉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仪器;推进VOC整治工作,对13个重点行业VOC企业进行摸底,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完成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等4家VOC整治任务;进一步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城区声环境改善工程。
    (1)随着城区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清城区要有计划地开展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优化工作,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确保达到建成区覆盖面积的85%以上。2015年按现有区划网格、点位完成监测任务。开展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服务业、商业、文化娱乐、交通等噪声敏感区域的整治。(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清新区要完成城区噪声功能区区划,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网格布点、监测点位认证,并开展噪声监测。开展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服务业、商业、文化娱乐、交通等噪声敏感区域的整治。(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2)制定城市噪声管理规定,规范城区内广场宣传、商业、生活、建筑、交通等噪声控制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8.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
    (1)2015年底前完成龙塘污水处理厂、乐排河污水处理厂等10个厂的配套管网工程任务。(详见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14),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新城区建设要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步推进管网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负荷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代建局,市财政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厂建设进度,完成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东城污水处理厂、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清新与旧城污水处理厂二期等4个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开展英德市连江口镇、黎溪镇污水处理工程,及清城区升平镇、江口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财政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
    9.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程。
    (1)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清经信〔2015〕93号)、《关于公布清远市2015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清环〔2015〕88号)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市12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5〕14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55家国控重点源的监管,将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监管责任制范围,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环保部和省厅的相关要求监管到位。结合新名单,做好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与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对四项主要污染物按水、气监管要求分别核发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落实监督性监测。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无废水外排的涉重企业增加对回用水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按重金属减排有关要求做好废水回用率的监控。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将自行监测结果公开。按照减排监察系数考核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跟踪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察与监测频次,并做好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参照此名单报送季度数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机动车综合整治工程。
    (1)落实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淘汰黄标车16000辆,累计完成淘汰全市50%的黄标车,其中包括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5010辆(原黄标车数量40640辆,按省环境保护厅反馈的信息,我市目前仍有约3.4万台黄标车)。推进摩托车环保定期检测,不断提高摩托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已有的机动车检测站要完善摩托车环保检测的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各机动车检测站)
    (2)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落实英德、连州、阳山、佛冈4 个检测站点机动车管理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监控数据按时上传工作。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90%以上,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机动车检测站。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1.固废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1)加快市区青山垃圾填埋场二期二区处理规模650吨/日工程建设。实施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整治工程,按规范完成气体导排层、防渗层、雨水导排层、覆土层、植被层封场系统建设,加强封场后的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2)加快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除阳山县外,全市共需完成新建1071个生活垃圾收集点,总建设规模1385.3吨/天,总占地面积100233.5平方米;新建70座生活垃圾中转站,总建设规模3304吨/天,总占地面积51595平方米。全市6县1区新建7个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总建设规模2000吨/天,总占地面积1910.69平方米。[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尽快落实清远市再生资源处理中心处理规模1500吨/日项目选址,加紧开展前期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
    (4)加强对清远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中心(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严格按照省严控废物的有相关要求,督促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档案、运行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尽快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填埋场“三同时”验收。(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2.清洁能源使用提升工程。
    (1)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制定清洁能源使用年度计划,继续落实清洁能源改造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我市清洁能源建设,确保今年清洁能源使用率≥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
    (2)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城市供气范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推进清远门站天然气输气工程,完善门站天然气加气输气管网、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天然气公司)
    (3)引导城区中小工业燃煤锅炉、小商户和个体户、建筑工地食堂、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燃煤炉灶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积极推动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工程。[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13.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根据《清远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市中心城区15个主要规划公园建设(详见总体规划方案“创模”指标13),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建设完善飞来湖公园、荔枝公园、凤城公园、中山公园、江滨公园、向秀丽公园、狮子湖体育绿地、清新公园、松林公园、玄真公园、太和公园,整治周边环境,使其绿地环境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完善成熟社区绿化环境配套建设,包括绿化小游园、活动场所的修建,使居民真正能便捷享受到城市绿地的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代建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四)维护城市环境安全。
    14.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
    (1)加快清城区电子废弃物拆解污染整治。按照《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污染防治规划》、《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首期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清城区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电子废弃物拆解散户取缔或入园,整合分散作坊企业,整治无序拆解企业,推进现有企业集中拆解和加工,并配套环保基础设施,清理遗留垃圾。2015年12月前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包括龙塘镇负责的龙塘镇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一期工程,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的拆解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清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完成任务,并每两个月上报治理情况。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场地制定并实施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计划。对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场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确保污染土壤得到修复。(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2)继续开展重金属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对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21家涉重企业加强监管,按重点源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区域进行综合整治,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继续按要求开展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程。
    (1)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水平。英德市、阳山县要督促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做到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控,完善台账和转移联单、污染治理设施,加快“三同时”验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英德市、阳山县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防疫等工作;出台相关政策,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捡和减量处置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大型医院或医疗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措施。[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事故防范。建立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包括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建立反映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面情况的台账资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制定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技术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场地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16.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1)健全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加强市及所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想办法协调解决连南、连山县级环境保护机构独立问题。[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加强全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市环境监察机构、市环境监测站、市信息机构、市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信息机构、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3)开展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工作。对目前已存在的同类机构进行整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相类似的职能进行调整,按要求设立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责任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
    (4)清远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建设独立的环境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筹措资金逐步完善应急指挥车、环境应急监测车、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设备等硬件配置;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开展专项环境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办)
    17.创模管理与环保宣教工程。
    (1)重点企业总量减排档案规范化管理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总量减排要求,规范化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下发的相关文件,企业形成总量减排档案资料库,建立总量减排档案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督管理项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各地要尽快开展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以满足工业固体废物不断增加的处理处置需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创模宣传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采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创模的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为达到“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考核指标打下扎实基础。
    一是加强新闻宣传:清远日报、清远广播电视台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辟“创模”专栏专题,适时刊发(播)相关稿件,报道全市“创模”工作动态;报道“创模”工作给城市、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变化;报道“创模”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经验做法;普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知识;制作、刊播有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标语;普及创模知识和环保知识,并在重要版面、重点时段刊播创模公益广告和宣传口号,每天播出至少5条次以上,清远日报要每周刊发至少2篇以上“创模”新闻报道、或“创模”、环保相关知识等。电视台要做好创模相关音像视频的整理和保存工作,为宣传和制作专题片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清远日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等)
    二是利用人民政府门户网、官方微博、微信、手机信息等及时发布或转发创模稿件和工作动态、创模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
    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公交车、出租车上制作、张贴创模公益广告。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在公交车(车身、车厢内)、出租车、公交站台上张贴、制作创模公益广告;市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以及进、出入清远市区境内的广乐高速、广清高速公路两侧;各县(市)城区主要干道进、出口等重要场所制作大型户外创模公益广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开展创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进宾馆(酒店)、进工地、进窗口、进景区、进家庭活动,确保覆盖率达到100%,不留死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文艺汇演活动。结合群众广场文艺演出等活动,组织社区、学校、艺术团体、市直部门或其它机构编排创模节目,组织文艺汇演,定期组织广场专题文化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直部门、各艺术团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年度“创模”优秀单位(企业)评选等。[责任单位:市“创模”办。配合单位: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确保各县(市、区)中小学统一环境教育教材,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少于12课时,要求学校总课表、班级课表、教师教案“三合一”,中小学生创模知晓率95%以上,环境教育普及率65%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信息监管与平台建设工程。开展清远市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程,利用省北江流域水环境风险预警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清远部分)建设工程,建立全市域重点水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污染源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建立完善污染源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9.城市与城乡结合部环境管理工程。
    (1)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要求,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保证各项卫生工程落实。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乡镇转移, 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市创卫办;责任单位:市创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继续加强对“限塑令”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限塑教育,发布限塑新闻;在社区印发限塑宣传资料,在集贸市场制作限塑宣传牌,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成“创模”考核指标年度任务
    根据“创模”26项考核指标的任务分工(见附件2),努力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年度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任务,依据第一次市环委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创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不拖延进度等“四个不”,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等“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取得实效,信息和资料报送及时,按“创模”档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二)建立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创模”的年度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按时收集工作信息,及时编制“创模”简报;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创模”指标的指导,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创模”办)
    (三)保障投入,确保工程建设。要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保障投入,切实解决创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尽快梳理工程建设内容和进度,积极筹备资金,确保顺利完成“创模”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监督,保障创模工作完成。开展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单位要通报批评,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创模”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1.2015年“创模”指标完成目标
    2.2015年度清远市创模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2015年“创模”指标完成目标
    序号考核指标考核范围《规划》指标现状2015年目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全市域按期完成达标达标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全市域2012年发生1起铅泄漏重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未进行演练基本达标达标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不含已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全市域未达省前5名(2011年排名,2012年后省没有进行考核)不达标力争环保责任考核达到本省前5名
    二、建设指标
    (一)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全市域2011-2013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7668 元、19514 元和21368 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分别为1.80%、1.82%、2.49%达标达标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全国平均水平全市域2011-2013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1.77%、20.62%和0.74%,实现了逐年下降达标达标
    6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全国平均水平全市域2011-2013 年单位GDP 用水量分别为159 吨/万元、198 吨/万元和168 吨/万元,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未实现逐年下降不达标比2014年降低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全市域全部实现逐年下降,但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达标达标
    (二)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或以上市辖区2011-2013 年分别为97.5%、99.9%、96.40%,全部达到要求达标达标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市辖区水质达标率三年均为100%,但保障体系不健全,备用水源不足基本达标达标
    1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市辖区已划水环境功能区并开展了监测的水质达标率2011-2013 年分别为76%、82%、82%,未全部达标。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不达标已划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比上年提高,未划功能区水体实现不黑不臭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市辖区2011-2013 年分别为55.6 dB、54.8 dB、55.9dB,但清新区未开展监测基本达标达标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市辖区2011-2013 年分别为66.0 dB、66.2 dB、65.5 dB ,但清新区未开展监测基本达标达标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市辖区2011-2013 年分别为40.5%、40.7%、40.60%,均达到要求达标达标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污水再生利用率≥20%市辖区2011-2013 年分别为65.12%、72.52%、80.89%;但未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污泥未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不规范,未开展再生水利用不达标达标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市域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重金属企业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达标基本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全市域2011-2013 年分别为39.37%、46.91%、47.97%,接近50%基本达标达标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全市域2013年汽车检测率88%,摩托车检测率仅23%,整体未达到要求不达标摩托车检测率达到5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市辖区100%,但现有填埋场库容仅够使用2 年基本达标达标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全市域2013年97%已达要求,但管理制度、固废信息、台账等还需完善基本达标基本达标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全市域201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95.6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但信息发布、运输路线监控和应急预案还需加强基本达标达标
    (四)环境管理
    2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项目落实全市域“创模”规划及工作分解正在进行中,未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项目落实100%基本达标达标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 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市域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规划环评执行率均达100%达标达标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全市域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和宣教能力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无固废管理中心和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没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不达标基本达标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市辖区,全市域2013年59.55%,未开设“创模”长期专栏;城市设置了宣传标语和广告,但数量不够,信访处理率97.5%未达100%。不达标加大宣传等力度,力争满意率达到7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域42%,无统一教材,部分达到12 课时;绿色学校要求未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不达标达标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市辖区,全市域已获得省级称号并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限塑料令执行有力达标达标
    
    附件2
    2015年度清远市创模工作任务分解表
    创模指标分项
    序号指标考核细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1.1按期完成本年度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总量年度考核要求(需出具省级环保部门的考核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次年3月份
    1.2完成本年度重点工程,详见《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总体实施方案》(下称“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指标1表1-2至表1-8。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12月底
    1.3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6月份
    1.4建立减排监测体系和统计体系,完成55家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达到省级环保部门考核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6月份
    1.5现场抽查相关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的文件齐备,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全部落实减排任务,无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有环保部门确认函。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2.1市域内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危害)和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未有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
    2.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单位组织至少1次定期进行演练。
    2.4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谋划应急指挥车、环境应急监测车、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设备等硬件配置工作。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前列3.1考核前3年“城考”连续3年名列本省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
    3.1.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详见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指标3表3-1。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2加大全市河流流域综合整治,详见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指标3表3-2。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3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确保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功能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4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任务,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完成2015年前需建设的管网工程。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4.1考核前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一项)高于10000元。市统计局负责收集相关数据报创模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
    4.2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市统计局负责收集相关数据于次年1月10前报市创模办。市统计局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1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及管网投入,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管网建设投资,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4.24.2.1(2)城市燃气工程投入,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资,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代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城市市容环卫工程建设投资,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其他水环境整治投入,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2污染源治理投资://
    (1)机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市污水处理费用,12月底前将数据报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全市污泥处理费用,12月底前将数据报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畜禽养殖治理等其他防治工程建设,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4.2 (5)企业在污染整治和污染减排中的投资,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3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来源于环境统计和“三同时”验收,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
    4.2.4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
    (1)环保行政部门完成的基建投资,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2)环保事业单位完成的基建投资(包括监测、信息、监理、宣传、教育、科技、环保部门驻外或派出机构的投资),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
    4.2.5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1)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应用技术开发研究,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
    (3)环境软科学研究,12月底前将投入资金报市统计局。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全国平均水平5.11.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指标要求,联合经信部门制定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高耗能企业,确保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值能耗逐年下降,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切实加快结构调整节能。一是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着重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产业链长、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二是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完善与用能总量、能耗强度考核相一致的新上项目用能总量核准相结合。三是对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对钢铁、铜冶炼、水泥、皮革、印染等行业中存在高耗能的多家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3. 12月底前将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相关数据报市统计局。收集、整理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创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全国平均水平5.21.根据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年度方案,组织实施经信部门负责的节能降耗工作,关、停、淘汰高耗能企业,确保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值能耗逐年下降,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 切实强化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专项监察,特别对高耗能企业要形成常态化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推进企业能耗在线监控,制定节能管理机制,确保各项节能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3.完善节能工作机制,明确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年初分解任务、年中监督检查、年底总结考核的工作机制。
    4.12月底前将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相关数据报市统计局。收集、整理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创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3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整理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相关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创模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全国平均水平6.11.全面推进节水工作,采取具体、有限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取得定量效果,确保单位GDP用水量逐年降低,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组织实施《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12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市创模办。
    2.启动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编制工作。
    3. 12月底前将节水相关数据报市统计局。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创模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组织完成33家高耗水企业工艺升级改造工程。12月底前将节水相关数据报市统计局。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创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31.联合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省市节水要求,制定年度节水实施方案,关、停、淘汰的高耗水企业。12月底前将节水实施方案、年度完成情况报市创模办。
    2.负责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4市统计局负责收集单位GDP用水量的相关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报市创模办。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7.1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 1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报市创模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
    7.1.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引进环境友好型企业。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于12月底前报市创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1.2实施污染减排工程项目,进一步削减排污总量。市环保负责统计主要污染物(工业废水、COD、SO2、烟尘)排放量,12月底前报市创模办。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减排工程,督促各县(市)完善管网配套工程,达到国家、省的负荷率要求。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
    开展工业锅炉治理工作,清城区城市建成区内淘汰27台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区)淘汰30%以上4蒸吨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10蒸吨的燃煤锅炉;12月底前将完成情况报市创模办。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深入开展陶瓷行业综合治理和升级改造工作,清新区完成16家陶瓷企业烟气脱硫、脱硝、高效除尘任务,并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及与环保部门联网,严厉打击偷排行为。12月底前将完成情况报市创模办。市环境保护局清新区人民政府
    大力推进陶瓷行业煤改气工作,12月底前将进展情况报市创模办。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7.1.3完善产业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项目准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善并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含)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8.1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天数的85%或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8.2定期在清远环保网、微信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数据,加强数据平台建设。完成大气细颗粒物在线源解析工作,并建立手工监测样品库。
    8.3向省环保厅申请监测点认证或出具证明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4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监测点位,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今年建成运行一个自动监测点)。自动监测系统日常管理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8.5落实《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及其年度实施方案。
    8.6继续开展臭氧监测的(加分项)。
    8.7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加分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9.1水质要求:考核全市范围内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包括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均达标。饮用水源新标准颁布后,从其要求,后同)。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9.2监测要求:按规范进行月监测、每年一次全分析,并提供结果。湖库型水源地应增加富营养评价。
    9.3依法管理情况//
    9.3.1保护区无违法违章行为。开展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章行为清理整顿,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无违法排污行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9.3.2清新区完成北江芒洲水源保护区划分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实施北江七星岗、滨江迳口、北江芒洲、迎咀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9.39.3.3结合旧城-清新、东城、横荷、洲心等4个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七星岗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使区域内污水收集处理量达到100%。加快七星山岗水厂取水口搬迁工程,与江南水厂的建设结合一起考虑,年底具备开工条件。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供水单位
    9.3.4开展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及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4安全保障到位//
    9.4.1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开展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演练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供水单位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局
    水厂与水源地保持全天候联络、现场应急监测项目齐全,应急供水系统切换无障碍;厂内配备够应急物资、制定急岗位责任制市水务局
    9.49.4.2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应急措施扎实、应急物资充足,无监管引发的恶性饮用水事故。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办、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供水单位
    9.4.3一般性污染事故能及时妥善处置,未影响供水安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供水单位
    9.5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建立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原取水量的30%或以上) 备用水源,并有工程措施且满足在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和监测要求。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供水单位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10.1监测要求:
    1.已划分环境功能的水体北江清远段、潖江、大燕河、滨江、正江等,按常规定期进行监测,提供常规监测数据,并达到功能区要求。清城区内原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的上半年仍然由其负责,下半年由清城区负责。
    2.已划分环境功能的水体但还未开展监测的:清城区银盏河、高田水,清新区大岩水、青龙寨水、黄洞水、石坎河、柄水、坝子水等河流,清城区迎咀水库、银盏水库、花斗水库,清新区大秦水库、龙须带水库等(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今年开始要设断面监测,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至少应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等5项。清城区内的上半年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下半年由清城区负责监测。
    3. 未划环境功能的水体龙塘河、笔架河、乐排河,以及市区内主要河涌大排坑等,要求水体无黑臭,无居民投诉。
    4. 跨界断面(清城区石角镇北江界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省责任制考核目标,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0.2监测数据可靠:监测项目、频次和断面数据齐全;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监测布点合理、合规。
    10.3功能区划分: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覆盖全市主要水体。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4水环境综合整治//
    10.4.1人民政府出台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文件,按规划执行到位。实行“河长”制,按照“一河一策”组织制定水环境治理工作方案,推动河流水质改善工作。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4.2落实省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市环境保护局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11.1清新区完成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网点认证,保证建成区覆盖率达85%以上,并实施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市环境保护局清新区人民政府
    清城区按现有区域环境噪声区划网格,完成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11.2现场抽查无明显噪声超标现象。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1.3人民政府出台城区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噪声排放。市环境保护局市直相关单位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12.1清新区完成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功能区划分、网点认证,并实施监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2.2清城区按现有交通干线噪声功能区点位完成监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2.3现场抽查无明显噪声超标现象。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13.1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完成各项绿化工程,按《清远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建设市区公园,进一步提高绿化覆盖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3.2编写情况说明、提供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各年度统计台账或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14.1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中的配套管网工程,完成东城、洲心污水处理厂建设及管网工程。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2处理要求://
    14.2.1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4.2.2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完成联网并运行正常。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各污水处理厂
    14.214.2.3按要求开展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及产生的噪声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泥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污水处理厂
    14.3再生水利用://
    14.3.1开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争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东城、洲心污水处理厂、旧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和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利用方式规划为城市景观用水。
    14.3.2水质控制项目、水质要求和监测分析方法等按利用用途(城市杂用、景观环境、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和农田灌溉)按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执行。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4.4污泥处置://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14.414.4.11.污水处理厂污泥按处置工艺满足对应控制标准要求(见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需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提供完整委托合同和转运、处理联单。用作农用的污泥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并提供检测报告。
    2.规范污泥安全运输,保证运输车辆具有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出现渗漏和洒落现象,车身明显位置张贴统一警示标识,各污水处理厂不得将污泥交由不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发现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应进行查处。
    3.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污泥处置单位、各污水处理厂
    14.4.22.规范污泥日常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企业
    14.4.33.规范污泥安全贮存,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非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控制污泥含水率50%以下。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企业
    14.4.44.加强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处置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台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实施信息公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污泥处置企业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15.1全市工业企业:
    15.1.1制定全市范围内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1.21.市人民政府将清洁生产列入考核责任指标,在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清洁生产的考核。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根据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每年定期公布需审核的企业名单并督促按期开展,定期如实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清洁生产统计信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15.115.1.23.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清经信〔2015〕93号)、《关于公布清远市2015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清环〔2015〕88号)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市12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继续推进2014年清洁生产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将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收集整理报市创模办。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列入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的企业审核报告及评估验收材料齐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1.3清理、统计辖区内企业能源消耗、物料消耗量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要相匹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1.4清理、统计辖区内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包括技改、扩建)、选址等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企业情况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15.1.5企业不在人口稠密地段,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环境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根据环评报告要求)。
    15.1.6按《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企业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
    15.1.7督促所有企业内部开展例行监测,能提供本年度企业内部例行监测数据;地方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能提供本年度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并用后者验证前者的数据,以判定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1.8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提供环保设施本年度运行记录(包括工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15.1.9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落实,不得私设排污口,要求辖区内企业实施雨污分流,不得有偷埋暗管、稀释排放、安装阀门或雨水排放口抽检不达标等现象。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15.115.1.10企业内部:无严重的滴、漏、跑、冒现象(现行工艺无法消除的除外)等;无恶臭(现行工艺无法消除的除外);生产现场或车间外无粉尘堆积;降噪措施按照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
    15.2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在做好15.1所列工作外,还要做好如下工作://
    15.2.1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2.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档案(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三同时”验收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核缴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有效证明材料、排污总量及核算情况、在线监控及内部监测情况、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环保设施运行记录以及其它与环保相关的资料等)。
    15.2.3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按《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要求上缴排污费。
    15.2.4重点工业企业均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15.2.5加强环境信访预警工作,及时处理环保信访或上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
    15.3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15.3.11.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2.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3.2企业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规范处理。排放多种重金属污染物的,需分开处理,不得与一般污水或多种重金属混合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3.31. 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重金属污染减排台账建档技术规范的通知》(粤环〔2012〕20号)要求,分别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企业台账。
    2.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3.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15.315.3.4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5.3.5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16.1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套,扩大城市供气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216.2.1推进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燃料油以外的能源)建设,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率,有计划实施天然气置换工程。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2.2市人民政府采取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提供全市清洁能源使用推广工作相关材料、档案,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16.3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且逐年增加,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17.1管理工作://
    17.1.1检测机构得到市环保部门委托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检测站
    17.1.2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向环保部门联网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检测站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17.117.1.3按照国家标准GB18285,GB3847进行检测。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检测站
    17.1.4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1.5调整职能,成立清远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和经费。市编办市编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
    17.1.6依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登记注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217.2.1加强机动车年检机构的管理,确保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定期检测率≥80%。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2.2进一步强化机动车辆监管,建立车辆冒黑烟查处制度,严肃查处冒黑烟车辆,杜绝机动车辆冒黑烟现象发生。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3 加分项:
    17.3.1开展农用车摩托车检测,且检测率超过50%。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3.2人民政府发文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17.317.3.3开展公交车、出租车等机动车辆污染专项治理,消除尾气不达标和冒黑烟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3.4提前实施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3.5对车用燃料及清净剂开展环境监管的。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3.6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据统计2013-2014年全市共对243个加油站、油罐车开展了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目前已完成208个,还有4个停业或搬迁,31个未完成,主要集中在清城区和阳山县,今年内要全部完成任务。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18.1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市区常住人口数相匹配。市统计局负责收集市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市区常住人口数报市“创模”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时提供市区生活垃圾产生量给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8.2垃圾去向://
    18.2.1市区产生的生活垃圾100%进入符合无害化填埋标准的青山垃圾处理填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8.2.2市区无露天焚烧和随意堆放(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以及铁路、河流沿线无明显的垃圾露天堆放情况。
    18.3垃圾清运://
    18.3.1加快建设市区收集点、中转站建设,市区清运、中转设施布局合理,市区生活垃圾清运、中转设施能力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匹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18.318.3.2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密闭收集运输。市区收集运输中未见垃圾遗撒、渗滤液滴漏;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要求。
    18.4垃圾处理厂管理://
    18.4.11.加快完成青山垃圾场二区二期扩建工程,使市区垃圾处理填埋场处理能力和设施建设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满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2.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处理中心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8.418.4.2市区垃圾处理填埋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及其他有关标准要求,且监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18.4.3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记录、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准确、齐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8.5其它:.城市人民政府发文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制定并推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长效保障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持续性。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19.1固废去向://
    19.1.1结合“环境执法年”开展辖区所有工业固体废物(详见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相关内容)排查,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明确,有台账资料支撑。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1.2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90%以上进入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置场所或进行综合利用,其余进入简易处置场;无工业固体废物非法丢弃。
    19.1.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数目、种类和产生量与辖区工业企业数目和行业结构相匹配
    19.1.4制定、实施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9.1.5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信息(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状况等)。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19.2固废处理: / /
    19.2.1企业工业固废处理配套环保设施完备,处理能力满足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2.21.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污染物排放、企业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各地监测部门要按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19.2.3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的,应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委托合同、交接记录等相关支撑材料。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20.1危险废物去向: / /
    20.1.1所有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明确,有去向台账资料支撑。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2危险废物100%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各级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废物依法安全处理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危废、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危废依法安全处理处置。
    20.1.3制定、实施完善的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辖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数目、种类和产生量与辖区工业企业数目和行业结构相匹配,无漏报瞒报现象。
    20.1.5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市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机构数目规模相匹配,无漏报瞒报现象。市卫生计生局提供医疗机构数目、规模,市统计局提供市区常住人口数。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无漏报瞒报现象。市卫生计生局提供各医疗机构放射性等装置的数目、规格,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办理相关证照。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危险废物处理://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20.120.2.1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且运行正常。设备运行处理记录完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路线)、利用、处置的企业有资质并按其资质范围经营。
    20.2.3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和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要求。
    20.2.5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无安全隐患、无放射源遗失等事件。
    20.3危险废物长效管理://
    20.3.1制定并推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长效保障机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措施合理并具可持续性(以人民政府性文件为准)。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3.21.各地要清查是否有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场地,还未妥善处理和修复的,要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并列入专项经费计划,按进度实施(以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2.清城区要加快电子废弃物污染场地修复进度,按规划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3.3市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有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处置单位出现事故不能处置时的情况。市卫生计生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0.3.4全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单位,均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3.5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有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21.1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以人民政府发文为准)。市环境保护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2争取5月份完成创模规划修改、制定创模《规划总体实施方案》、《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创建过程中如遇指标调整,规划需有修订版本),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实施到位。市“创模”办市“创模”办
    21.4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1.4.1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电视、报纸、人民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上定期发布有关环保内容:
    1.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以及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污染事故等环境信息。
    2.每年公布上年度本地区各项环保考核结果。
    3.在人民政府网站、相关媒体上发布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信息中心、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421.4.2市级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第十一条所列环境信息。制定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并有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
    21.4.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企业要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今年内完成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4.4在媒体上及时公布创模工作动态,每年初公布《创模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上年度创模指标完成情况。市“创模”办市“创模”办、市信息中心、市委宣传部、
    21.5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目前没有,如今后有此类项目,将按要求完成。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22.1在全市范围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开展 “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详见规划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22)。//
    22.1.1市直部门编制的有关规划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经费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工作开展。市环境保护局市直编制规划的部门、市财政局
    22.1.2清城区要完成广清合作园、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园扩园的环境影响评价。清城区人民政府
    22.1.3清新区要完成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园整园、清新盈富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清新区人民政府
    22.1.4英德市要完成华侨工业园、华侨工业园英红的的环境影响评价。英德市人民政府
    22.1.5其余县(市)如有新的开发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22.2有关规划文本及审批材料中有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直编制规划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22.3以各级发改(及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为基数,各地要对1989年以后开工建设、近三年有生产行为的项目进行清查,并建立项目明细台账,所有项目均应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环评及批复文件齐全。在考核市域内,不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项目拆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基数(从2014年开始,每年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明细清单)。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22.4根据22.3的清查结果,清理所有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对没有依法执行“三同时”制度、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进行整顿、督办,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23.1健全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想办法协调解决连南、连山县级环境保护机构独立问题,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 市编办 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连南县和连山县人民政府
    23.2率先完成环保监察能力达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及环保部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增加20个人员编制,并且市及所属县均达到分级建设标准要求。环保系统有专职应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保障。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3开展环保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别全面达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及环保部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并且市及所属县均达到分级建设标准要求。
    23.4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协调相关单位调整职能,开展成立清远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经费。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23.5根据国家、省、市重金属规划,清远市电子废弃污染防治规划,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职能调整、整合,开展成立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工作。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23.6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要求企业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配齐应急设备和装备,落实责任人。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和多部门联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24.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24.1.1市人民政府设立调查专项经费开展满意率调查;委托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进行“城考”统计调查。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24.124.1.2开展群众满意度现场抽样调查,争取“创模”现场调查知晓率、满意率≥85%。 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4.2信息公开//
    24.2.1按有关规定每年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
    24.2.2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直至创建成功。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电台、清远日报社
    24.2.3城市内有关于创模内容的宣传标语、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2.4创模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初公布)市“创模”办市“创模”办
    24.2.5创模指标完成情况(每年底公布)
    24.3对信访案件及时处理,信访处理率100%。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25.1建立省、市级环境保护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2今年上半年前要制定全市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下学期开始使用。市教育局市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
    25.2全市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开展环境教育达12课时以上,并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3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学校总数的百分比)≥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 城乡结合部及周 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26.1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市创卫办市创卫办、市爱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2做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社区和单位卫生、 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治理、 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食品卫生、 传染病防治、 病媒生物控制、 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卫生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爱卫办、市创卫办、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6.3具体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6.4做好环卫规划与全市总体规划的对接,加快环卫基础设施选址、建设速度;做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垃圾转运全密闭化、减量化、压缩化,提高机械清扫率;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农村城镇规划,继续加强重点城镇、乡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健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卫生保洁制度。 做好环卫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维护,重点治理“沿路、沿河、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周边区”镇村的垃圾乱堆放现象,继续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5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 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乡镇转移, 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6人民政府采取的具体限塑政策、措施,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
    26.6.1贯彻落实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市商务局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 城乡结合部及周 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26.626.6.2监督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市质监局市质监局
    26.6.3监督检查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市工商局市工商局
    26.6.4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6.6.5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
    26.6.6加强对“限塑令”的宣传市宣传部市宣传部
    26.7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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