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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4-23 17:0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函〔2017〕63号)和《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4月开始,我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又指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加快推进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要求46个重点城市要建成若干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细落深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收运及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配套政策体系。按照本地所采取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和选定的分类类别,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志、投放容器及设施标准,为公众精准投放提供便利。新建、改造城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站(点)和转运站,以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运需求,避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危险废物等终端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各类垃圾得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推进试点示范,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在具备条件的学校、机关、住宅小区等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9年各县(市、区)要选定两个以上(含)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和一所学校作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行“定时、定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资源化利用。从学校教育入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工作,一方面要让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成为新时尚;另一方面,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带动家长、周边社区居民积极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清城区、清新区要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选择部分住宅小区推行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试点。2020年底前,清城区、清新区要组织开展好以街道为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鼓励其他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区域或单位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上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列出任务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形成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担当,街道(乡、镇)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形成有利于推进强制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积极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于4月19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

          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函〔2017〕

          63号) 

        2.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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