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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02-21 10:0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清远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清远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清远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8〕36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市政府直属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配合。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应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三条  应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三种类型,相应要求如下:

(一)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落实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审签、部署的要求。

(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此类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研究判断并积极解读。市府办公室经研究认为需要解读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进行解读。

(三)除以上两种类型外的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自行确定是否解读。

第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市政府审定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一)市司法局请示市政府印发的政府规章,在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由起草单位起草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报市司法局补充修改完善后,由市司法局与规章草案一并报送市政府。

(二)文件起草单位请示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或拟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经文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作为请示的附件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将文件稿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或送市司法局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三)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府办公室将经审核的文件稿呈市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上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文件稿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市府办公室相关办文科室应通知文件起草单位按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并将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和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府办新闻信息科)公布。

(四)由文件起草单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应在文件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和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市府办新闻信息科)。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应审核后将解读材料随文件一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文件起草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该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解读方案。

政策文件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按第四条执行。政策文件不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文件稿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一并呈单位负责人审签。经审签同意后,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网站公布。

政策文件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单位将文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时,应附上解读材料。

第六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把政策措施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办事的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市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七条  解读方案应明确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材料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以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

第八条  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第九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为主。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单位与新闻媒体合作,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家解读机制。

第十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途径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

(二)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

(三)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网站;

(五)电子显示屏、宣传栏;

(六)派发宣传资料;

(七)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接受记者采访。

(八)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应当至少采用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除政府网站公布外,文件起草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解读途径。

第十一条  解读材料一般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政策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充分解读:

(一)在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文件起草单位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举行吹风会,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做好预期引导。

(二)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公布时,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关联公布,文件起草单位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说明,回应社会关注点。

(三)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密切跟踪舆情,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对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

以上解读工作,如市政府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解读工作;未有明确要求的,由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凡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在政府网站公布文件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里进行集中公布,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网站的动态信息发布栏目中公布。

第十三条  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在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公布,应位于同一页面,或在文件的页面显示解读材料的链接,在解读材料的页面显示文件的链接,以方便公众查阅。

市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时间,不应迟于其他途径公布。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的解读材料,应同时发送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市政府审定政策文件,上报材料未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方案(或注明解读途径和时间)的,市府办公室退回文件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市府办公室将市政府和市府办政策文件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而文件起草单位未将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上报市政府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纠正,限期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解读,并将解读材料发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市府办公室巡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文件起草单位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发布解读材料有误的,通知文件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发布或纠正。

第十五条  市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文件起草单位开展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我市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文件起草单位应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简要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建立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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