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各餐饮经营单位:
近几个月以来,国内相继发生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和辽宁沈阳“10·21 ”等涉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我区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须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安装符合燃气使用环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使用应符合《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各供气企业应配合并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进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购和安装。对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三、对于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特此通知。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