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东三街后一巷3号602单元楼顶铁棚权属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综执责字〔2023〕NO.0002572),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无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清新综执责字〔2023〕NO.0002572).pdf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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