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处置审批等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加大事前监督力度,做到事前监督与事中审批、事后检查相结合,促进资产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应实行统一处置。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本地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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