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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 2017-07-26 16:04   来源: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6〕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清城区、佛冈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依法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活动。

 

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等项目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

    第七条  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我市现有的相关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

    第八条  通过数据对接平台,实现有关部门和机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办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违规处罚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共享,并最终与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外,均应在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等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全面公开。

    第十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围绕企业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交)工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建立可行制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开展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联合检查邀请,受邀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经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违规行为应当录入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应通过电子邮箱、专线电话和有关政务服务机构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 监管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底前制定下年度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及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出示检查通知;

    (二)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勘测、采样、监测、核查。监督检查人员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项目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可责令违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三)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检查记录现场签字确认;

    (四)形成检查报告(决定是否征求意见或组织复核);

    (五)送达处理决定或反馈检查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七)决定是否组织复查;

    (八)案卷归档。

     法律、法规对检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数据采集等活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将项目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到省、相关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性补助补贴资金安排或其他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限制:

    (一)项目违法导致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项目核准许可;

    (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许可的;

    (三)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接受或落实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特殊监管名单:

   (一)项目因违法违规被取消审批报建许可文件;

  (二)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禁止准入类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有关审批报建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

    (三)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项目审批报建许可文件的;

    (四)不按照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项目建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的。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违规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增加、变更清单管理事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由其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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