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1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管理。
定点单位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指定作为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调查点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信息员
定点单位指定负责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采报工作的境内自然人
定点单位管理
定点单位条件
1、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较为齐全。
2、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
3、具备设立本单位信息员岗位条件,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能力。
4、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
5、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送手段。
6、符合省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点单位享有的权利
1、派员免费参加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2、无偿获得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所监测到的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价格数据信息;
3、免费领取定点单位标志牌;
4、无偿获得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5、按规定领取省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作补助经费;
6、享有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履行的义务
1、配备至少一名信息员负责价格监测数据采报工作,建立信息员AB角管理机制,保持信息员相对稳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告价格监测相关数据;
2、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制度;
3、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查巡视应急监测预警等工作,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4、定点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信息员姓名、联系方式,所监测的经营品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5、履行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有关经济运行数据等其他义务
变更情形
1、不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虚报、瞒报、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且拒不改正的;
2、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条件,无法继续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
3、长期不能指派价格监测信息员负责收集和上报价格监测数据,且不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调查巡视、监测预警等价格监测工作的。
责任
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对于拒绝提供或者延提供的,伪造、算改、虚报、报价格监测资料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信息员管理
1、信息员岗位条件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具备本岗位的采报价技能符合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信息员享有的权利
免费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等活动享有相关采报价技术支持享有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规定的其他权利。
履行的义务
全面熟练掌握本岗位所承担采价项目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单位价格调查巡视工作,按时认真填报监测数据信息,做好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台账登记,履行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发改价格函[20161910号11)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的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