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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意见

时间: 2016-12-14 00:00   来源: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清府办〔201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9


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

审批流程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清府办〔2013〕80号)关于优化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的要求,构建与珠三角特别是广州市相接轨的企业投资政务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要点

(一)实施对象。清远市级及下辖区、市、县具有行政决定权的、企业投资占用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审批(审查、核准、备案),适用本办法。其他须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审查、核准、备案)的事项,按上级规定办理。

(二)深入放权,推行“负面清单”下的自动备案。企业投资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出资的项目(负面清单),今后不需向发展改革部门(外经贸部门)申报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外经贸部门)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备案申报材料,而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施自主性审核,对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自动予以备案。

(三)整合审批流程。把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规划选址、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5个阶段。

(四)牵头负责,并联审批。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选址阶段,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五)集中职能,集中审批。市级各审批部门须率先完成内部职能整合,将本部门所有审批权限集中至一个科室办理,形成审批职能集中。同时,将审批科室集中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形成审批办公地点集中。通过“两个集中”,为我市优化审批服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六)主动提供审批咨询服务。按照服务型政府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申报辅导窗口,由相关部门派驻业务骨干,主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提供与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辅导,指导项目单位完善审批申报材料,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七)限时办结。规划选址、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5个阶段的正式审批时限合计为35个工作日。加上各阶段的申报辅导、个别需报请上级审批事项、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0个工作日。

 二、优化审批流程的实施要求

(一)规划选址阶段(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经贸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

  审批流程: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规划部门,规划部门立即将申请材料转至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转给外经贸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经贸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动备案或提出项目违反“负面清单”的审核意见并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和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后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规划部门,规划部门立即将申请材料转至发展改革部门(外商投资项目转给外经贸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经贸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动备案或提出项目违反“负面清单”的审核意见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后抄告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各项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本阶段申报辅导(包括材料审查、专家咨询、技术评审等)耗时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二)用地审批阶段(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类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后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并对划拨结果进行公示10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后,在第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条件审定意见书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意见书,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和市政府批复协议出让供地方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公示5天(不计入审批时限)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规划条件审定意见书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

 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材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第4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及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经公示后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上述项目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展并完成农用地征、转用上报省审批手续,批后完善征收补偿手续,所需耗时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上述项目如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需经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需耗时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属上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用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划拨或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耗时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三)规划报建阶段(审批时限为9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文化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性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保、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即时分别抄告城管部门、文化部门等,同步组织城管部门、文化部门、环保部门等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同步征求供电、供水、排水等方面意见。规划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在第9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部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

  本阶段的申报辅导(包括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或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技术审查服务等),以及审批前10日公示时间和10日听证时间,耗时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四)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

  审批事项:施工许可(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报告、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程监理合同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施工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噪声)排污许可证、夜间施工审批、施工排水许可、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开工所需的供电、供水审批。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即时分别抄告人防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气象部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各并联审批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联同施工许可证,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本阶段申报辅导耗时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五)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审批部门: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气象部门。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核准、竣工易地建设费核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园林绿化验收、防雷验收。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同时抄告并组织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气象部门,实行并联验收。有关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第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涉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增加安全监管部门为审批部门,纳入并联验收流程。

  本阶段公示和听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前10日公示时间和10日听证时间)耗时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三、有关事项和工作分工

 (一)本方案制定的审批时限自牵头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日开始计算。

 (二)个别事项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所耗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市发展改革局、外经贸局负责制订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出资的项目“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四)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集中职能、集中审批”工作。

(五)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应当针对所属阶段的申请材料受理、牵头协调机制、并联审批机制、申报辅导等方面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对部门),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对企业)。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调整和优化,并实现商事主体网上登记信息由工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共享。

  2014年3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我市新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开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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