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镇(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得到更好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9号)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2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评分指标
考核评分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6项重点考核事项、14个考核指标。定性评估指标包括各镇(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粮食工作宣传、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节粮减损5个方面。根据粮食安全保障形势和工作需要,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考核指标具体细化为34个,其中:定量考核指标29个,定性考核指标5个。
二、考核评分方法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逐项加分或减分(每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本项总分),满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1.定量指标考核评分。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1)部门考核评分。各考核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根据各镇(场)政府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场)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
(2)部门抽查评分,由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市进行实地考核评分。
2.定性指标考核评分。按粤府办〔2016〕9号文规定,由区农业局、发改局单独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分值。
(1)区农业局负责对各镇(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定性评估打分,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2分。
(2)区发改局负责对各镇(场)政府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粮食工作宣传、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节粮减损情况进行定性评估打分,本项加分或减分不超过5分。
(二)计分方法。考核工作组将各镇(场)政府自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抽查考核评分按下述比例进行汇总,加上定性指标分值,计算各镇(场)政府考核得分。
1.被抽查镇(场)的考核计分。各镇(场)政府自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和联合抽查组考核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加减分后计算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被抽查镇(场)考核得分=镇(场)政府自评分×40%+部门考核评分×40%+联合抽查组考核评分×20%+定性评估分。
2.未被抽查镇(场)考核计分。各镇(场)政府自评分和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5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加减分后计算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未被抽查镇(场)考核得分=镇(场)政府自评分×50%+部门考核评分×50%+定性评估分。
三、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镇(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