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价格检查工作的实际,为确保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价格监督检查股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任何人不能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者,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物价检查人员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本局制定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执行处罚,对不能按程序或私自减少程序办案的执法人员扣发当月的外勤补贴。
三、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使用,更不能故意毁坏,对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局依法给予补偿,然后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追偿。
四、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集体讨论,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作出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要负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五、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影响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将按损失的轻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由价格监督检查所所长签发,手续上应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若作出的处罚决定,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给予赔偿,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