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清新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1-08-31 00:00   来源: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辖区范围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我县范围内各镇通往所属各村委会所在地的公路,村委会所在地连接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镇与镇之间,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乡村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乡村公路两侧水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5米为不准建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 县行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乡村公路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养护费专户,组建乡村公路养护队,各村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乡村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养护经费,配置必要的养护机械设备,切实抓好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采取镇、村养护队养护和村民集体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养护队养护由镇人民政府乡村公路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委会负责;村民集体养护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对乡村公路采用经常性、季节性和不定期性的养护。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组织村民履行乡村公路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村委会视乡村公路养护情况依法组织本辖区内的运输机动车参加乡村公路的义务养护。
    第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砂、石、土、等养护材料由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就近解决,不准收取任何费用。但挖砂、采石、取土、取水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军事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经费除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外,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乡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明确乡村公路养护的要求和标准。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公路养护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乡村公路实施细则;村委会制定乡村公路养护方面的乡规民约。
    第十二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县的乡村公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将检查评估的实绩纳入镇政府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核拨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