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清新县交通局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制度

时间: 2011-08-31 00:00   来源: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点击:-

    为加强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保持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出如下制度:
    1、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树立爱国主义的思想品德;关心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听从党的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职尽责搞好交通工作。
    2、不准从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不准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勒索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4、不准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5、不准违反裁定以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私人索要经济赞助;不准用公款向上级送“红包”;不准收受此类“红包”。
    6、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荣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可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涉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调整、任免、大额经济开支等重大问题,不准搞个人专断。
    8、不准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或强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9、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骗税、逃税等活动。
    10、不准贪污,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准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
    11、不准违反财务制度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或此类费用转到下属单位报销。
    1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社会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绝的,应按规定上缴;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要求安排超过当地执行标准的住宿。
    13、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多购多占公有住房或压价购买公有住房。
    14、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购房、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15、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不准违反公务回避制度,利用职权作出对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有利的裁决。
    16、不准违反规定用车办私事。
    17、不准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18、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旅游;不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用公费度假。
    19、不准利用本人及家族成员婚丧嫁娶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20、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任何人唯亲、拉帮结派;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21、不准捏造事实诬造、陷害他人;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22、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
    23、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