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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交通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 2011-08-31 00:00   来源: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交通系统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对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单位两个文明和廉政建设,保障单位工作的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有关交通法规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要遵守财政、税务、审计等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交通系统一切财务活动的准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履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下属各单位(局、地方公路站、交通管理站、各工程指挥部、各工程项目部、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各筹建办等)独立核算部门,按财务制度编制好各种会计报表,月末报送给局计财股,由计财股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帐,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帐务处理,属于应上解的收入或代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所指的是经常开支,专项开支和自筹基建支出。
    1、经常性支出是指单位维护正常运作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2、专项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任务和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如公路建设项目支出,设专帐反映,在公路站帐二级明细帐,用以监控款项使用情况。
    3、自筹基建支出是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资金安排的基建支出。
     第十条 财务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经手有领导审批签名,重大经济开支应由各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开支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实须用餐的,并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方可开支。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个人借款,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借款必须在办完业务后五天内返纳报账,不允许长时间占用公款。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认真审核收支凭证,不准收入不报账、不开票,不准以支抵收和搞帐外结算。
     第十四条 凡重大基建工程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发包由县投标办办理,坚决杜绝个别领导指定承包商,个别单独主管基建工程结算现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度,当天收入当天存入银行,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出纳和办证收款员每日库存现金不能超过2000元限额,付工程款结算任何情况下不能用现金支票结算,一律使用转帐或信汇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票汇管理制度建立专人专帐管理,执行领用核销,保管和定期结算制度,不准以普通票证代替专项票证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办证制度管理,做到票钱分管,每天结帐一次,办证业务应由三人执行,这样既方便对外办证又能起到互相监督作用,各项代征代办业务收支,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逐日办理结算手续,不准收入不报帐及搞 “小金库”。
     第十八条 凡是报销的各项费用(如餐费、工程结算、购买办公用品等)一律开具正式发票,并在后面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和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通过银行结算业务开出的支票,汇票要连同有效单据入账,不准两者分割或挪前推后办理账务结算。
    第四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设置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各线财务室直接服从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内设财务股(组)负责人、会计员、出纳员、票证管理员等岗位,实行层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计财股股长(或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检查督促财务人员及本单位领导,职工认真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2、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规,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3、密切掌握资金状况及动态,督促检查库存现金,备用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帐实核对,如发现某项经济活动出现存在问题应向上级反映情况,不反映追究法律责任。
     4、负责联系和处理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与本单位之间财务活动关系。
     5、做好承上启下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收集与反馈经济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计职责如下:
     1、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会计财务处理,包括认真复核出纳交来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清晰、完整登记总帐及所属明细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月末须与出纳核对各项收入发生额和货币资金帐面余额及库存现金,负责往来款项核对,协助出纳催收欠款。
     3、妥善保管本单位财务活动方面的文件资料,合同和协议,负责检查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做好协调及反馈工作。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如不反映追究法律责任。
     4、为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财务印鉴与出纳分管,对每笔划出款项要负责过目。出纳才能拨款,负责指导和督促出纳按会计程序处理日常核算业务,做好记帐凭证审核及未帐项调整,保证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
     5、根据领导要求做好财务分析,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职责如下:
    1、负责收付款业务,保管库存现金工作。
     2、记好现金及银行帐,要逐月逐笔登记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3、负责与银行对帐,编制 “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4、按旬整理原始凭证,及时交会计复核。
     5、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对购较大件物品必须有专人验收,并有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否则拒绝办理核销,对有疑问单据坚决拒付。
     6、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当天收入应当天存银行,不准坐支,库存现金按2000元内规定限额。
     7、所用收据在会计处领用登记,用后核销交回存查。
     8、保管银行支票,财务印鉴与会计分管,已用支票要按顺序记帐,作废支票必须备联齐全,盖上 “作废”章后并移交会计存档,以备查验,做到日清月结。
     9、除以下开支外,原则上通过银行办理支付。
     (1) 工资、津贴、各种奖金;
     (2) 各种福利性支出;
     (3) 出差人员的旅差费;
     (4) 银行结算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经领导批准的其他暂借开支;
     10、自觉接受会计履行职责的业务检查。
    第五章 财会人员、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入册、归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年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需要销毁到期的会计档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出纳人员需变动时,需经领导研究决定,财务总监同意,并必须做好移交工作,移交时要有上级领导及财务总监监交,并办好监交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半年以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统一管理、建帐、核算,对资产的登记及使用部门实行责任制,部门使用须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核,保证帐证、帐实相符,年度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损失部分查明原因,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处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理、出租收入所得,应先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暂付款规则,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往来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第三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以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要反映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支出比重、人车比例,并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三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真实、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报送有关财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
    (五)清新县交通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管理,理顺资金支付关系,规范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工作,保证基建资金支付高效、安全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所有工程均实行合同、协议制度。即凡与我局有关的工程项目,无论是新建、改建、自建、招标、出包、大修、小修等性质,在项目批准前均需先制订该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并报财务备案,以便制定财务预算。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需经局务会议通过,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需经县招投标办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项目批准后开工前必须与各方签订开工、施工、监理、招标等合同和协议,并将与此有关的合同和协议在首期工程款支付之前提交一份给财务股,以便作为日后办理各项资金支付的依据。
    2、增、减工程规定。工程项目涉及增、减工程的,均需与施工方签订增减工程合同或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和协议上均需注明增减工程的原因和金额,并由监理员、项目负责人、施工队签名确认,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生效(增减工程量数额较大的需附上增减工程量明细表)。增、减工程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出现与原预算价、合同价偏差太大的增减工程。每项增减工程的偏差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超出原预算价15%的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3、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工程项目开工后需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先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由监理员、项目负责人签名递交财务股审核后报站领导、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方可支付。按进度支付的可凭发票支付或凭收据预付,凡末次支付或结算支付的一律需凭验收结算单和正式发票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的除外)。
    4、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工程款支付时,应当由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乙方(我方为甲方)作为收款单位和收款人,不得将工程款项划给与合同或协议签订方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划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由合同/协议的签订方进行书面委托,注明委托收款的原因、受委托收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由委托单位、委托人、被委托单位、或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签名,最后凭受委托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收据或正式发票收款。
    5、工程管理人员津贴发放管理的规定。凡与我局有关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发放工程管理人员津贴,个别涉及县、市等大项目工程的,经请示县、市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发放。如一人涉及多个工程管理项目的,每人只能领取一个项目发放的津贴,不得多头领取项目津贴。
    6、今后凡与我局有关的工程项目均需按以上规定进行管理,在此之前及之后所发生的工程项目均需凭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7、本制度作为《清新县交通局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8、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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