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与统一,提高交通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监督检查机构。局成立交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交通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监督检查的范围。交通行政监督范围包括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监督的内容:
(1)要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2)要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3)要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超越其职权范围,超越职权范围的,属于越权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5)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9)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交通法规是否正确。
(10)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领导的监督,执行上级决议、命令和指示。
5、依靠群众监督。交通局有关规章制度、程序、办事时限及监督电话公布于众,方便群众投诉、监督。
6、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和批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征求群众意见,实行社会监督。
7、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局领导小组以期限改正方式,通知各有关股室进行整改,对行政执法中出的过错,按《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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