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使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及属下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过错,致使国家利益或者企事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办事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局及属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办,予以办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资料齐全的申办,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办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和处罚决定或实施处罚的。
(四)超越执法权限,作出审批和处罚决定或实施处罚的。
(五)运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当,作出审批和处罚决定或实施处罚的。
(六)对违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罚决定或实施处罚的。
(七)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已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八)滥用执法权力,作出处罚决定或实施处罚的。
(九)不按规定程序没收、扣车扣证。
(十)其他应当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或以权谋私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执法过错的。
(三)对纠正执法过错行为仍拒不改正的。
(四)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
第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罚:
(一)因个人执法过错造成国家或办事者利益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因执法股室造成国家或办事者利益损失的,由该股室负责人、主办人员或主管该股室领导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投诉案件被纠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造成诉讼或复议案件败诉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四)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或责令其检查。情节严重给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况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薪降职、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对因执法违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局成立由负责行政执法的局领导牵头,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的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执法过错追究程序:
(一)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的案件,执法股室应主动向局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对案件调查核实,由局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件,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以及经过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按本办法处理。
(三)对所出现的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执法股室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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