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清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有关要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清新区辖区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二、备案受理地址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联系电话:0763-5814213。
企业可通过访问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http://121.33.200.107:16004/mini-owner/a/login)办理网上备案业务。
三、备案需提供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责任
请全区已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没有或不再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或不愿备案的,请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项业务。
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登记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区交通运输局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附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