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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03-03 00:00   来源:清新区林业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新林字〔201614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商事登记

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股室

经局党组研究,现制定《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商事登记

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1633

(此页无正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

监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清远市清新区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工作机制

    按照《清远市清新区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清新区林业局商事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事项15项,包括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林木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经营木材运输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出省境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建立固定狩猎场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森林、林木采伐森林植物检疫等。

     (一) 监管责任分工

  1.产业股(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负责以下事项监管:

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4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出省境

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6建立固定狩猎场

7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9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10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2.营林股负责以下事项的监管: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3.林政股(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站)负责以下事项的监管:

(1)木材运输

(2)森林、林木采伐

3森林植物检疫

    (二)监管流程、措施与时限

    1.各监管部门应在接收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需审批的商事主体进行首次查。首次查应询问了解其是否要从事该需审批的业务,并将询问情况记录在案,让当事人签名。同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在首次巡查中经核实不具备发证条件且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发证要求的单位,应形成相应记录反馈至工商部门。

2.各负责部门在提取商事登记主体基准信息后,需制订后续监管计划并实施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登记主体发生违规情况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监管记录反馈至工商局。

3.各负责部门须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商事登记主体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商事登记主体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及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后续巡查监管。

4.各负责部门在对任何商事登记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反馈至工商局。

    三、跨部门的协同机制

    (一)各负责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执法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须在20日内反馈至工商局。    

(二)各负责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1.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各负责部门加大清理力度,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监管、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经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四、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负责人为成员,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有关工作,确保落实到岗,分解到人。

    (二)加强指导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告知办证、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监管流程,方便各监管部门更好实施巡查监管。加强对各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监管及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对基层林业站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形成镇两级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深入细致地做好引导和宣传工作,宣传解读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方面的系列政策,引导商事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加强自律,共同营造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公开各类办事指南和办事须知,让广大商事主体知晓有关办事流程。

    (四)强化跟踪监督。从监管内容、实施进度和效能等方面对市场监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加快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奖惩结合,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举报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和督办,对查实属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局相关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反馈和通报。

投诉举报渠道:电话5810240

投诉举报来信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路18号清新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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