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特制定如下审核审批制度。
一、申请受理。采伐申请由各镇林业站或区林业局林政股受理。各镇林业站负责对采伐申请进行资料收集整理,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并退回申请人。
二、采伐初审。受理申请由各镇林业站负责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采伐的林木权属是否清晰,采伐林木的树种、蓄积和采伐设计是否一致等。
三、采伐审批。采伐申请经林业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区林业局林政股,待林政股整理进行逻辑审查后,汇总报局采伐审核审批小组会签审批。
四、审批规则。
(一)指标安排原则。根据年度采伐指标数量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优先安排指标:
1.因防洪抢险救灾或病虫害林木改造,需要采伐林木的;
2.因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
3.因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优先,患病困难群众优先,涉及社会维稳工作需要采伐林木的;
4.林农个人申请采伐的(包括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
5.承诺桉树采伐后改种其他乡土阔叶树种的;
6.根据申请采伐树种的成熟年龄优先原则;
7.按申请时间顺序优先原则;
(二)采伐审批。采伐审核由局审核审批小组负责。根据初审意见和采伐分配计划,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审核决定。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特殊情况可视实际需要安排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采伐申请,由林政股或林业站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审核通过的采伐申请,按要求进行采伐公示。
五、采伐公示。经审批同意的采伐申请,由各林业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六、采伐发证。公示无异议的采伐申请,由林政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其它规定。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采伐申请先由林政股和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现场踏查后,经局采伐审核审批小组同意,按《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7]4号)的规定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采伐证。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