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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 2012-09-21 00:00   来源:清新区民政局   发布机构:   点击:-

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县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和谐清新”的目标,根据《清远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5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清新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高龄老人津贴不分性别、民族、身份,也不论有无退休金及享受有关补助,具备条件均可申请享领。
    年龄核定以身份证为准,计算到出生月份,无身份证者以户口本为准,身份证、户口本都没有的,不予受理和审批。
    二、计发时间
    从2012年10月份起计发,以达到年龄段当月开始计发。
    三、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元;
    (二)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50元;
    (三)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四、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可由福利机构为其代办;散居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老人可由村(居)委会代办。
    1、申请时限和变更调整。
    2012年10月份达到80周岁以上(1932年10月前出生)、90周岁以上(1922年10月前出生)、100周岁以上(1912年10月前出生)的老年人,请在2012年8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目前已享受每月100元津贴的百岁老人由镇(场)、县调整津贴标准,无需再申请。
    2012年10月份后达到80周岁的老年人,请在提前一个月的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如1932年11月出生,2012年11月达到80周岁的老年人,请在2012年10月10日前申请。
    领取高龄老人津贴必须要有申请程序,本人及亲属不提出申请视作自动放弃,逾期再申请办理的,以审批发放月份开始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已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由89满90周岁、99满100周岁时,由镇(场)、县老龄办依据档案,及时变更调整津贴标准,不需再另行申请。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②红底小1寸彩色相片1张。
    ③填写《清新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1份。
    ④清新县农村信用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村(居)委会初审公示。村(居)委会核实申请人情况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镇(场)民政办(老龄办)。
    3、镇(场)民政办(老龄办)审批。镇(场)民政办(老龄办)在收到村(居)委会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县老龄办备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由镇(场)民政办(老龄办)留存建档。
    五、发放办法
    1、高龄津贴由县老龄办、县财政部门通过县农村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每月发放,一般在每月的下旬发放到个人账户。
    2、为使高龄津贴能顺利发放到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农信社的营业网点开设存折,如已有县农信社的存折,可不用再开设存折,存折、身份证上的姓名与上报资料的姓名必须保持一致。
    六、终止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辞世或户口迁出本县的,其亲属应在10日内自觉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填写《清新县享领高龄老人津贴减员花名册》上报镇(场)民政办(老龄办),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心。各镇(场)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镇(场)、各村(居)委会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三)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各镇(场)、各村(居)委会要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大对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努力让这项民心工程家喻户晓,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附则
    以上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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