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捐赠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捐赠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和适应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发生洪涝、台风、冰雹、低温冷冻、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捐赠活动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应急捐赠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区慈善会负责接收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三、应急反应行动
(一)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初步研究和判断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级,属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捐赠工作开始启动。
(二)区政府召开有关部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捐赠和应急措施,并由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
四、应急捐赠的开展
(一)有关部门在开展应急捐赠活动时,应在举办活动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
1、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2、募捐的方式;
3、募捐款物的使用方向及计划。
(二)有关部门接受捐赠,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自愿认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约定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可由捐赠人指定受益人、使用人及指定捐赠款物使用方向、区域、资助项目等,协议双方应当履约。
(三)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有关部门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款物,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四)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募捐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坚决杜绝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
(六)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五、应急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一)应急捐赠款物接收后,要及时拨付灾区或用于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灾民或发生突发事件的群众吃、穿、住、医等得到妥善安排,保障基本生活的稳定。
(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款物财务会计制度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应急捐赠款物除用于活动指定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六、监督与信息公开
(一)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对应急捐赠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重点要加强对善款接收和使用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统计应急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七、法律责任
(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法律、法规及规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
2、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
3、在募捐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