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拟定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方案(处置办法)如下:
一、前期处置
由于我区没有设置救助站,出现求助流浪未成年人时,一般由所属镇(场)民政办联合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进行前期处置。
1、由民政办给予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救助,确保其有饭吃、有衣服穿,不挨饿、不挨冻。
2、由派出所核定流浪未成年人的身份。
3、由卫生院医生对流浪未成年的身体进行初步核查,主要检查有无外伤、有无残疾、有无传染病、有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的情况。
二、处置办法
(一)本区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前来认领;不能联系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回其户籍地镇(场)民政办或通知户籍地镇(场)民政办接回处理。
(二)非本区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或无法查清个人信息及户籍所在地的流浪未成年人,送清远市救助站进行处理。
(三)不符合救助保护条件的处理办法
(1)、对于年龄未满6周岁的,转送区社会福利院处理。
(2)、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有关医院。
(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4)、对于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处理。
(5)、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