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人口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人口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免费对象
第三条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居民去世后,遗体火化可享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
第三章 免费项目
第四条 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清远市殡仪馆)收费标准计算。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其家属凭镇(场)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到清远市殡仪馆办理免费殡葬基本服务手续。
第六条 遗体火化后,其家属或委托人必须在《免费殡葬基本服务明细确认表》上签名确认免费项目和免费金额。
第七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后,由当地镇(场)民政办派人到市殡仪馆办理免费等手续。
第五章 结算办法和资金保障
第八条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居民凭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由清远市殡仪馆提供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并统一记账。
第九条 免费资金每2个月结算一次。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与清远市殡仪馆对帐后向区财政局申报免费资金,由财政局将免费资金直接拨付清远市殡仪馆。
第十条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居民异地去世遗体就地火化的,其家属或代办人可持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发票,向户籍所在地镇(场)民政办申领免费资金,由镇(场)先行代支。镇(场)每年12月凭有关资料将代支情况报区民政局核准后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镇(场)。
第十一条 清远市清新区户籍居民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免费殡葬基本服务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区的承担比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印发清新县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78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清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