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民政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清新县慈善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 2011-07-22 00:00   来源:清新区民政局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强和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清新县慈善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捐赠和资助;
     (三)本会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社会筹集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开展扶贫开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改善等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施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慈善项目;
     (六)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七)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各项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会资金分为“创始基金”、“动态资金”和工作经费三部分。本会筹建期间募集资金的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创始基金”,此后新募集的属非定向捐款按20%提取作为“创始基金”,只能将“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慈善活动;
     (二)用于指定项目建设的专项捐赠资金,必须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三)为突发性重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款项全额用于赈灾;
     (四)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五)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的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六)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
    1、按章程规定从社会善款收入中提取部分;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工作经费专项捐赠;
    4、政府资助;
    5、捐赠款利息;
    6、兴办实体及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会开办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开支;
    3、会员活动开支;
    4、宣传活动、表彰奖励等开支;
    5、与本会开展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接收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重大捐赠活动、捐赠款项及善行,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
    (一)资金使用应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常务理事会在每年十二月份之前,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金,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资助未列入当年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有权对有偿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如发现不按原定协议使用资金,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四)发生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追加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 1万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
     慈善会正常办公业务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八条 财务财产管理
    (一)本会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资金和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本会终止活动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提出处置本会财产的方案,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四)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金融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是本会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清新县慈善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