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强和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清新县慈善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捐赠和资助;
(三)本会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社会筹集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赈灾救助。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开展扶贫开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改善等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施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慈善项目;
(六)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七)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其他各项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会资金分为“创始基金”、“动态资金”和工作经费三部分。本会筹建期间募集资金的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创始基金”,此后新募集的属非定向捐款按20%提取作为“创始基金”,只能将“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慈善活动;
(二)用于指定项目建设的专项捐赠资金,必须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三)为突发性重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款项全额用于赈灾;
(四)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五)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的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六)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本会工作经费的来源:
1、按章程规定从社会善款收入中提取部分;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工作经费专项捐赠;
4、政府资助;
5、捐赠款利息;
6、兴办实体及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本会开办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开支;
3、会员活动开支;
4、宣传活动、表彰奖励等开支;
5、与本会开展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接收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重大捐赠活动、捐赠款项及善行,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
(一)资金使用应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常务理事会在每年十二月份之前,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金,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资助未列入当年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有权对有偿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如发现不按原定协议使用资金,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四)发生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追加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签发; 1万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
慈善会正常办公业务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八条 财务财产管理
(一)本会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资金和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本会终止活动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提出处置本会财产的方案,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四)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金融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是本会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清新县慈善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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